湖南场道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林成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场道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保84号 申请人:重庆林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林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场道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林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场道工程有限公司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重庆林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林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场道工程有限公司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