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民初1957号
原告:**,女,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911132073。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0310973439。
被告:河北君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孔桥村南港口大街995号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MA09XPJH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110266574。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110266574。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君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71元,减半收取计45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