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房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房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2民初7953号
原告:中山市中房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苏卫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汝婵,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德聪,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关荣焯,职务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煜明,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中房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中房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1元,减半收取为96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谭凯航
审判员  阮明俞
审判员  马孟秋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