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文(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富文(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21民初2715号
原告:富文(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283号之三1018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59861189。
法定代表人:*文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伦燕银,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富文(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富文(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文(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文(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9元,由原告富文(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