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保185-1号
申请人: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汇金路1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DWPK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一路以东、海滨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44K8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与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查询、冻结措施,保全金额为3885552.58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3705××××0067_1账户中的银行存款948408.05元。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3705××××0246_1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3402.75元。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山东省东营胜利支行1615××××3671账户中的银行存款31268.79元。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山东省东营临港支行1615××××3395账户中的银行存款412631.35元。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8121××××7650账户中的银行存款96852.49元。
上述账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