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

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保185-3号 申请人: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汇金路1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DWPK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一路以东、海滨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44K8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与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查询、冻结措施,保全金额为3885552.58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在保全过程中,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账号进行了预查封,现涉案账户中实际存款余额已冻结,故需解除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山东省东营临港支行1615××××5636账户中的银行存款3885552.5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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