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

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2149号 原告: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汇金路1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一路以东、海滨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00元,减半收取计1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中天环保工程(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辉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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