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8167号
原告:四川骁勇芳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将军路68号成都富森美家居装饰建材总部名品街商业街1幢1-4楼C109、C1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骁勇芳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骁勇芳华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计1,056元,由原告四川骁勇芳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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