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4755号 原告:上海中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路122号415室。 诉讼代表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管理人成员。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街10号院5号楼8层80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中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晨公司)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中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承达公司履行协议支付剩余款项48,912.5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承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中晨公司、承达公司系合作关系。双方于2020年4月8日签订HT2020-04-020046BZM1917深圳XX中心T5栋木地板合同。合同金额为276,500元。双方于2020年11月20号签订木地板现场整改补充协议,木地板补充协议额为13,212.50元。此项目合计金额289,712.50元。按合同实际面积含补充协议结算金额为283,937.50元,实际已付款235,025元,含质保未付款48,912.50元。现质保金已到期,承达公司拒不履行,严重侵害了中晨公司的合法权益。中晨公司无奈诉至法院,瑾请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沪03破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徐州XX有限公司对中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本院受理本案的时间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后,故中晨公司对承达公司的起诉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