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3206号
原告:上海龙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1幢6楼c座169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街10号院5号楼8层808。
法定代表人:***,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龙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龙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