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7民初1106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盛坊路1号3幢5层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中,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参加第一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具等木制品款594,475.48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BZM2040长沙洲际皇冠酒店项目-材料双包-木饰面-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定做家具等木制品等,合同约定总价为2,309,126.48元,按现场工程量按实结算。现原告依约已全部加工安装到位,被告已经进行了验收结算,最终结算额为1,504,711.03元,被告已给付货款835,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1504711.03X0.95-835000)可得付款金额为594,475.4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增项金额存在异议,原告表示增项部分暂不主张,请求法院就无争议部分594,475.48元先行判决。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辩称:首先,被告对原告诉请的金额并无异议。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对结算条件和形式均已作出明确约定。合同2.2:结算确认书必须有双方***才能作为支付依据,仅有被告项目人员签字或者项目章的结算单、送货单、材料明细表等不能作为支付依据。原告的结算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没有理由据此办理结算。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重新提供**结算文件,但原告至今仍未提供合同清单明细表。另外,原告在完成第一批供货后,后续均未按时交付货物。在此期间,被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原告进行催告,但原告置之不理,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交货被告可要求原告支付一万元/日的违约金,如该交货迟延造成所对应施工工程项目窝工,该费用亦由原告承担。根据原告承诺的发货时间表显示,货物预计到达时间即2021年7月25日,批次序号22、23的货物逾期达三十三天。因此被告提出反诉。反诉诉讼请求为: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因迟延交付材料的逾期交货违约金330,000元。
反诉被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辩称,其实际收到合同之日为2021年7月8日,因此合同约定的许多义务无法及时履行,从而影响了工期。反诉原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已经通过微信协商将发货时间进行了调整,其中33批次之前的材料8月10日到现场,36-38批次的材料8月23日到现场,其余的材料(包括本案争议的22、23批次的货物)8月15日之前到现场。双方工作人员对此均无异议,已经达成了《关于长沙融创酒店木质品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这足以证明反诉原被告已经对供货时间进行调整,故反诉被告不存在交货迟延的情况。如果法院认为最后一个批次的材料迟延交货,也是由疫情造成的,即使认为反诉被告构成违约,反诉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也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调减。
双方围绕各自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所作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BZM2040长沙洲际皇冠酒店项目-材料双包-木饰面-合同》,材料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21年6月17日,甲方为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原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暂定价款为2,309,126.48元,……本合同最终价款以甲乙双方**的结算确认书载明的金额为准。一、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用途:……3.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审核确认为准。四、货物运输与交货期限:4.交货时间及周期:4.1.供货批次、数量及时间:乙方应按照下述的供应时间表进行供货,若甲方要求更改交货时间,以甲方的书面交货通知为准。4.2.乙方发货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顺序、批次及数量发货……。六、付款方式:6.1.付款时间:……1.2.进度款:材料到场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并经财务审核后付至该批次70%,合同内全部供货完成且安装完成经项目部验收合格后付至产值的80%。1.3.结算尾款:合同总量供应全部完成、并且经工程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后60天内甲方付给乙方结算价的95%。1.4.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二年,如未出现质量返修等情况30内甲方无息付给乙方结算价的5%,质保期内如出现任何方式的返修费用则优先从5%质保金里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返修费用则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七、结算:1.结算材料依据:1.1采购合同。1.2.送货单、入库单。送货单需有甲方的库管人员、施工员共同签字,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1.3.签证。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签证经由现场管理人员审核,项目经理签字后成立,在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仅有签字的不作为计价、计量及结算依据。1.4.罚款单等。2.结算方式:……2.2.最终结算额以结算确认书为准,结算确认书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并***才能作为支付依据,仅有甲方项目人员签字或者项目章的结算单、送货单、材料结算明细表等不能作为支付依据。八、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1.1.甲方可提前1日就送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乙方进行确认,并提供必要的协助。负责对现场材料进行规格、数量及质量的验收。……1.8.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供货顺序交货,则该批货物本月不计入进度款。因乙方未及时交货或交货质量不合格影响甲方付款,乙方不得拒绝加工甲方后的订单。2.乙方的权利义务:……2.5.乙方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应尽快组织交货,乙方应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付全部合格产品;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交货时应尽快书面通知通知甲方,并仍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7天,且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有效证明,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九、合同的违约与赔偿:……2.逾期交货:……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自约定的交付日期起,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一万元/日的违约金;如该等交货延期造成所对应施工工程项目窝工,该等费用亦由乙方承担。……5.质量索赔:……5.2.乙方交货后因质量问题被甲方拒收或退货的,乙方应该按照逾期交货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影响甲方施工进度造成停工、窝工、工期延误赔偿的,乙方亦应承担该损失。”……甲方签字**日期为2021年6月19日,乙方亦在合同上签字**。2021年6月7日,原被告就案涉项目已经开始交涉。2021年7月8日,原告收到合同书。2021年7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长沙皇冠预计发货时间2021.7.9”的文件,文件列明了原告向被告供货的详细信息,包括下单日期、批次、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预计到货时间等,案涉批次22的货物名称为“三层电梯厅木饰面”,案涉批次23的货物名称为“一层礼宾区木饰面”、“一层礼宾区行李房门”;案涉争议22批次,23批次的预计到货时间均为2021年7月25日。2021年8月5日,原被告在微信确认并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1.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应根据双方确定的供货计划,保证质量按约定时间供货,其中清单内约定15、19、23、27、28、29、30……批次,此部分货品应于2021年8月10日发车,货物到达时间不晚于2021年8月12日[供货清单详见附件1《长沙皇冠酒店未发货木质品供货计划》];2.清单内第35、39、40、42、44批次,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应于8月15日发车,货物到达时间不得晚于8月17日[供货清单详见附件1《长沙皇冠酒店未发货木质品供货计划》];3.清单内第36、37、38批次,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应于8月23日发车,货物到达时间不得晚于8月25日[供货清单详见附件1《长沙皇冠酒店未发货木质品供货计划》]。”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1日完成数量清单、结算清单,对案涉争议的工程量和结算价进行确认,被告工作人员在数量清单、结算清单签字。案涉批次22的货物金额为20,617元,案涉批次23的货物金额为11,281元。该两批次货物的实际交货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BZM2040长沙洲际皇冠酒店项目-材料双包-木饰面-合同》、数量清单、结算清单、签证单、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关于达成补充协议的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达成的补充协议等,有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BZM2040长沙洲际皇冠酒店项目-材料双包-木饰面-合同》,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长沙皇冠预计发货时间2021.7.9”的文件、送货清单等。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BZM2040长沙洲际皇冠酒店项目-材料双包-木饰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成立并且生效,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与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对本案系争项目的金额并无异议,仅认为原告的结算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不予支付货款。但从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被告并未对结算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提出过异议。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反诉部分,本院认为,“长沙皇冠预计发货时间2021.7.9”的文件中显示案涉争议22批次,23批次的预计到货时间均为2021年7月25日。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又将批次23的货物的交付时间调整为“不晚于2021年8月12日”。而该两批次货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可知案涉批次22的货物交付延迟33天,案涉批次23的部分货物交付延迟15天。因此反诉被告已经构成迟延交付,应当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从反诉原告提供的“长沙皇冠预计发货时间2021.7.9”的文件可知,反诉原告实际上已于2021年6月4日下单,反诉被告对合同货物的内容是知悉的。因此,本院对反诉被告提出的因未收到合同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不予采纳。但根据反诉原告提交的送货清单表明,案涉批次22的货物金额为20,617元,案涉批次23的货物延迟部分金额为11,281元。反诉被告延迟交付货物的金额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极小,对反诉原告造成的影响有限。且系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未对在适用违约责任时延迟交付货物的数量加以区分,一概约定为一万元每日明显不合理。因此本院根据违约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性质,结合反诉被告提出的调减违约金的意见,酌情将反诉原告主张的的违约金调整为1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家具等木制品款594,475.48元;
二、反诉被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对反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03元,由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反诉原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反诉被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轶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