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4444号
原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街10号院5号楼8层8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其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上海馨菲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800号2号楼A26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馨菲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钱 卫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