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4444号 原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街10号院5号楼8层8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其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上海馨菲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800号2号楼A26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馨菲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钱 卫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