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2314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开发区**办事处**大道10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9620609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街10号5号楼8层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415275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0月5日出生,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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