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申64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中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功富,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绵阳鹏奎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中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绵阳鹏奎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石家庄中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聪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