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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富丰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929民初200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财产保全费283.71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