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929民初200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财产保全费283.71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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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