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民初9934号
原告沈阳中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马路**号中驰国际**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光明,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陵区上深沟村**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范。
原告沈阳中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娜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中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中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沈阳中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