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120号 原告: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中驰国际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阎程程 书 记 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