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120号
原告: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中驰国际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阎程程
书 记 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