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1327号
原告: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019789764。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造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07150535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122元,原告在本院规定的上述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 娜
人民陪审员 魏 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