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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10266号
原告:***正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大河镇环城大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913851103。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西路城角街交口西北角西城国际C座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3207603N。
法定代表人:石飞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正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正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正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