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84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吉秋(***之妻),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工农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东,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帅,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刚,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峰,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庆海,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忠,男,1966年6年28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崇保,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务工,住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淑梅,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敬勇,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玉强,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洪刚,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玉才,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宏伟,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灯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龙昌,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灯塔市。
被张国峰等12名务工人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丽,辽阳市白塔区南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国峰等12名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4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吉秋、被上诉人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刚、被上诉人张国峰等12名务工人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国峰等12名务工人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是张国峰找的我,一、二审的授权委托书上部分人员的签名是与我面对面签的,部分人员的签名是张国峰和韩崇宝拿回去签的,在仲裁期间的签名也是这样的”。根据上述事实,应对张国峰等12人提起诉讼的真实性逐一进行核实。另外,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分包给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4民初4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 判 长 刘辉
审 判 员 都伟
审 判 员 胡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石
书 记 员 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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