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4民初476号
原告: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宏伟区工农大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196204542。
法定代表人:刘兴东,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刚,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第三人:张大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张大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第三人张大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与原告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龙昌、第三人张大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该两案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1004民初48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姜延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俊儒
书记员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