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恒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恒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21号中海紫御江城9号办公楼1单元12层80、81、82号。
被执行人:吉林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望云街510号吉林天然枫叶山庄商业B幢四楼806室。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执行案件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2018)吉0202民初2970号于2019年2月14日生效,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558995.97元,执行费用7990.00元。针对该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为便于执行查控,节省司法资源,宜将所有已经立案的执行案件并案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与(2019)吉0202执1223号案件并案执行。
二、终结对(2019)吉0202执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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