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225号
原告:深圳市世纪首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0732、07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3776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4栋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5098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世纪首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世纪首格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377.70元的财产,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世纪首格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377.7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