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305执恢158号
深圳市常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常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5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35878.77元及利息等,本院先后以(2019)粤0305执12755号、(2021)粤0305执恢158号案依法立案受理。
原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粤0305执12755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42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恢158号、(2019)粤0305执1275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8315
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