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9990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技北一路**聚友创业中心(凤凰城大厦)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5098M。

法定代表人:温本赫。

普天线缆集团(上海)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27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案件受理费5431.75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一个银行账户,该账户内有零星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负担诉讼费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陈盛超

审判员  肖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