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2726号
原告:深圳市赛思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9。
法定代表人:尤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东,广东安云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8XW。
法定代表人:王某1。
第三人: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聚友创业中心(凤凰城大厦)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8M。
法定代表人:温某1。
原告深圳市赛思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俱乐部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赛思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720.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赛思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720.93元。
审 判 员 陈洽胜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招杰恒
书 记 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