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1048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赛思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中钢大厦M-6栋2层4区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51919。
法定代表人:尤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东,广东安云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豪爵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建达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41703635Q。
法定代表人:陈义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振军,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技北一路15号聚友创业中心(凤凰城大厦)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5098M。
法定代表人:温本赫。
原告深圳市赛思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豪爵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赛思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19.12元,减半收取14009.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09.5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赛思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翠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祎姗
书 记 员 李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