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安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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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4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安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3084F,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沙路57号荔景商务区C栋502。
法定代表人:罗秋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5098M,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技北一路15号聚友创业中心(凤凰城大厦)607室。
法定代表人:温本赫,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安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青0104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被告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深安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605000元;被告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深安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1352元(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1月19日),以及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5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深圳市标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0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暂计执行标的644533.0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工程款等644533.09元,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永革
审判员伊海龙
审判员马志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