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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精神病医院与安徽中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02民初749号
原告:安庆市精神病医院,住所地安庆市华圣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北京路1066号综合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倪红苗。
原告安庆市精神病医院与被告安徽中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安庆市精神病医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精神病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安庆市精神病医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