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3895号
原告: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9。
法定代表人:徐震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琳,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姗姗,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47C。
法定代表人:倪某1。
第三人: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1K。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6150元(原告已预交30661.37元),由原告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对原告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24511.37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陆美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