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财保55号
申请人:***等39人,身份信息详见申请人身份信息表。
诉讼代表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诉讼代表人:韦立博,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诉讼代表人:李军升,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申请人: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大道7-101号B座4楼2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8X0D4R。
负责人:刘勇岗。
被申请人: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工业区路13号强辉商务大厦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47255589。
法定代表人:徐震燕。
申请人***等39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81,902.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81,90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琼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