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42183号之三
原告:佛山市亚绿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银洲路3号生产车间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C3Y5Y。
法定代表人:黄海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礼、文丹莹,分别系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工业区路13号强辉商务大厦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47255589。
法定代表人:徐震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家源,该公司商务经理。
原告佛山市亚绿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亚绿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7.65元、保全费1559元,由原告佛山市亚绿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治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兴昊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