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86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铸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HF46N,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大铲湾港区金湾大道2段西面中锦钢材市场中锦钢材店铺A2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NKX6L,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观西路2号A15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47255589,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工业区路13号强辉商务大厦20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铸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42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74289.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本院从被执行人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海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79099.00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76460元、受理费人民币1569.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70.00元)。执行款人民币7646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铸管业有限公司,受理费人民币1569.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70.00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4255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425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