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4民初1095号******
原告: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花园路36号(B2幢1单元15层)。******
法定代表人:兰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涪城区金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下街富乐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睿,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3元,由原告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