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3元,由原告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