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恢17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兰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大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大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金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绵民初字第27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房屋差价款3375951.6元及迟延履行金。截至2018年12月18日,已执行到位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0703执恢17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浩
审判员*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