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33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银门街******。
法定代表人:黄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璐,北京市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妍,北京市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钟屋围div>
法定代表人:祝光富。
破产管理人: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娟娟。
一审被告:祝光富,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广东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上九公司)、一审被告祝光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4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厦公司申请再审称:截至起诉之日,案涉工程尚未竣工,本案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适用工程未竣工验收时相关的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期限尚未起算,对建厦公司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予支持。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建厦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建厦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经查明,建厦公司确认案涉建设工程已于2016年12月完工,且上九公司在2017年3月6日出具的工程折价优先受偿承诺书中已载明“目前项目基本竣工,双方多次就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协议,但我方均未能履行”的内容看,建厦公司与上九公司在2017年3月6日之前已经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对未付款项支付进行约定。该承诺书出具的时间是2017年3月6日,而建厦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起诉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一、二审法院认为建厦公司行使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依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建厦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