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7686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紫君,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婷,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银门街32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08933881。
法定代表人:黄群。
原告***诉被告广东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7.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裕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