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792财保5号
申请人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锦州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7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州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由当事 人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审判员 王 宁
书记员 裴云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