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2执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2)辽070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货款本息共计529868.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分别于2022年9月14日、16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给付标的326775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的存款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070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志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彤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