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02民初337号之一
原告:沈阳路桥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包家屯镇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07151961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0162953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路桥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路桥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路桥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路桥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保全费609元,均由原告沈阳路桥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涛
书 记 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