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供电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02民初27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3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70070162953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1070079483604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供电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布 冰 书 记 员 陈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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