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市丰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执1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丰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大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1174710423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70070162953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丰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7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暂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7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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