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辖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工业区23栋8层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8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