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820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20号之三
原告: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B4XE44,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
法定代表人:刘亦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382K,,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工业区****南
法定代表人:李家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392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9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