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水源环保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799号
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0319G。
法定代表人:聂某。
委托代理人:胡娟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少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水源环保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382K。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水源环保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