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1204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代理人陈丹,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壮族。
被告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工业区23栋8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382K。
法定代表人李家祥。
被告深圳市易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星海名城社区前海路3101号-90星海名城七期七期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224X1。
法定代表人黄冠慧。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广深公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50638A。
法定代表人高涛。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易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