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源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水源环保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财保38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0319G。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少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水源环保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382K。
法定代表人:胡某。
申请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水源环保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水源环保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6958.15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友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水源环保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6958.1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