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

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案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2民特83号
申请人: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杭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益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以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惠金桥01”轮于2021年1月17日碰撞莲溪大桥,因桥体受损维修而导致申请人所有的供水管线迁改,造成申请人产生管线迁移施工费用损失,于2021年4月14日(5月7日补正)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因上述触碰事故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登记损失847,269.93元,该损失金额系珠海市西部公路事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莲溪大桥管道应急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金额,并提供了莲溪大桥管道应急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省道S272线莲溪大桥抢险应急维修工程协调推进会议纪要、工商核准通知书、上横莲溪镇供水工程结算书、珠海水控集团财务系统账目截图、珠海水控集团设立供水公司承接供用水业务的公告、供水公司财务系统资产卡片、关于莲溪大桥被撞事故涉及的DN300mm供水挂桥管所有权的说明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与“惠金桥01”轮触碰莲溪大桥有关的债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闫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宇飞
书 记 员  魏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