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

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2民初827号
原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杭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益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李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茵,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告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以维护,无需通过诉讼增加讼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2.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141.35元,由原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思彬
审 判 员 张 乐
审 判 员 闫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宇飞
书 记 员 魏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