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

***与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02民初108号
原告:***,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32************567。
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美景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6E。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亮,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洁,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13HU6R。
负责人:朱宏涛,代理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曼莉,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体婷,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根据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欧绍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亮、邹洁、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曼莉、黄体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小区楼层井道内水管爆裂大量水流入家里房间内所造成的损失110750.00元。2020年7月29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81843元(评估机构评估损失34993元,席梦思床垫2850元、文件资料8500元、食品干货1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误工费21000元、租房费用55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6日早6点,原告起床后发现房间地面全是水,大量的水不断流进房间。情急之下,原告请求邻居帮忙找到保安。保安30分钟后才上楼,物业保洁阿姨7点半左右才上班帮忙打扫。门外的漏水一直到接近9点才被关掉。泡水几天后,物业公司和供水公司曾来原告现场勘查,后约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和供水之间对赔偿责任问题有争议。泡水事件后保留的家具已经经过评估公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故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的被告应为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我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因案涉小区供水单位为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原告诉称因楼层水管爆裂而造成损失,而供水管线设备之维护保养的责任是由供水所承担,与我司无关。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一之规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根据我司提交的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稿件,供水公司代表戴总已自认案涉小区供水设施抄表到户已移交供水所,供水所即与原告建立了供水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缴纳水费后,供水所理应提供安全、符合要求的供水服务。因楼内公共区域供水管道排气阀损坏漏水,流入原告屋内,说明供水所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维护、检修义务。故因漏水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供水所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司没有维修和维护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按照《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的规定:“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即表前水管之产权及维护由供水公司负责,表后水管之产权和维护由业主自行承担。无论水管的公共部分(即表前水管)还是表后水管漏水均应由业主和供水所协商解决,与我司无关。
二、我司已尽到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管理义务,亦无对案涉漏水水管进行维修、养护之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事发当晚,物业安管在2018年4月16日凌晨4点左右巡查到御东领岸小区1栋3单元,巡查过程中未发现异常,5点48分已巡查完毕整个小区,后于6点40分接到通知1栋3单元12楼爆水管,马上赶往现场查看,物业公司已履行了正常的安管巡查管理义务,因御东领岸小区共3栋322户住户,物业人员管辖范围大,客观上不可能一直停留某处,因此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爆水管情况。在爆水管发生后,物业人员快速响应,马上赶往现场查看处理,找到爆水管原因,及时关闭总阀并组织物业清洁人员在一个半小时左右的时间内将水淹状态解除,尽到了物业管理、保洁的义务,并避免了因漏水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事故发生后,物业及时找到负责供水管线维修保养的供水所,并积极组织三方人员沟通协调,帮助原告寻找解决方案,尽到了物业应尽的管理义务。
三、我司并非原告所诉称的侵权责任的侵权主体,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更没有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我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案的事实上看,给原告造成损害结果是因御东领岸小区1栋3单元12层管井房排气阀闸阀损坏,漏水至11层所导致,而供水管线设施设备之维护保养的责任是由供水所承担,正是因为供水所平时维护保养不周和没有及时检查发现整改造成,且供水设施是加压的专业的技术设备,只有供水所有能力进行维护保养,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供水所,并非我司。
四、关于原告诉称的财产损失。首先,大理石餐桌、实木沙发、书柜、酒柜、木头床等物品,原告未就其损失情况提供证据,无法证实损失的真实性。其次,原告计算的所有受损物品的损失大小,未提供任何票据凭证或对这些受损物品的具体品牌、型号、购买价格及现有价值进行举证,其损失大小实难具体确定。再次,原告诉称的受损物品中,木门、床垫、衣柜等日常家具,本就存在正常的损耗折旧,无法证实是因本次漏水事故导致的损失。最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误工费,仅指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侵权人应赔偿被侵权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因财产损害而主张的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的精神赔偿。原告因财产损害而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答辩称:一、案涉漏水故障点铜闸阀设置于案涉楼宇二次加压水管上,该设施是二次供水设施的一部分,该设施所有权人为全体业主,其维护、管养和日常维修事项由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物业”)承担。因案涉设施日常维护管养管理不当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维护管养管理义务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御东领岸小区的供水管网设施系全小区的公共设施,其物权依法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华发物业与御东领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华发物业即负有对该小区包括供水管网在内的全部物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之责。华发物业在承接该小区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负有验收、查验的责任,该验收、查验内容当然也包括供水管网的设施设备,还应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由此可见,华发物业基于其与业主的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定义务,对其疏于管养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该起事件的核心原因是铜闸阀脱扣导致漏水,其次原因是排水口径小且严重堵塞,华发物业在日常维护、管养和维修方面未尽到谨慎义务,且华发物业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处置,其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铜闸阀脱扣漏水、排水口径小且堵塞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日常巡查、管养、维护工作得以发现和解决。案涉漏水事件的管道井(又称“水表井”)内排水口存在严重的堵塞情形,该事实在三方调解会议中华发物业已认可。可见华发物业在日常管理中未有勤勉尽责于全部管养义务,及其排水口径小,加之排水口的严重堵塞,致漏水不能及时排出而酿成水浸事件,进而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因此,华发物业在排水设施的查验、日常管理养护方面存有过错。
三、案涉漏水事件发生时,华发物业并未将案涉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我所管理,案涉漏水事件发生时间是2018年4月,此期间案涉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管理养护义务人为华发物业,直到案涉漏水事件发生2年后,我所方部分接收该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管养,因此,我所对案涉漏水事件发生时的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没有任何管理养护的权利或者义务,不应承担案涉事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案涉漏水事件发生后,华发物业未在第一时间报修,我所接到报修通知后及时进行了勘察、维修,并指明了案涉事件发生原因系铜闸阀脱扣漏水,排水口直径小且严重堵塞,从而导致所漏积水外溢。我所在全部抢修处置的过程中未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应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其单方核算的损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和标准。案涉漏水事件发生后,原告应当对现场进行及时处置尽量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原告也应当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程度承担举证责任。纵观原告提交的证据,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均为其单方测算,并未进行第三方评估或鉴定,且其主张的部分损失未予以折旧扣减。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案涉漏水事件的发生,华发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16日早晨,原告***起床后发现其居住的御东领岸小区1栋3单元1101房地面全是水,且水流正从门口流入。原告马上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即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之后派工作人员查找流水原因,发现是该栋12层楼道水表井内的闸阀爆裂漏水,水流从水表井溢出后又从消防通道往下流至11层,并大量流入原告家中,导致原告家中浸水。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随即关闭了一楼的总阀。另一方面,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还派工作人员到原告家中协助清理积水,及通知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到场进行维修。经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检修,发现主要原因是12层楼道水表井内的铜闸阀脱扣导致漏水,其次原因是水表井内的排水口径小且堵塞。根据两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上述漏水位置发生在住户的结算水表之前。另外,根据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提供的《生活给水系统图》显示,发生故障的铜闸阀位于二次加压设施中。
原告称,漏水事故造成原告家中家具泡水受损,墙壁也因泡水导致大面积发霉,已经请人重新粉刷过,并现金支付粉刷费用3600元;另外,床垫、食品干货、文件资料被浸泡后都被丢弃了。
为确定原告受损财物价格,本院委托广东鑫光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内受损财物价值进行评估,具体评估项目为:1、实木门和门套4套(四个房间的门),一个大门,共5套大门;2、大理石餐桌1张;3、席梦思床垫1张(只有照片);4、衣柜3个(3个卧室里面);5、客厅的实木沙发、书柜4个分别在4个房间里面、客厅的1个酒柜、木床床架3张分别在除书房外的3房间;6、文件资料一批(原告只有照片);7、食品及干货一批(原告只有照片);8、墙壁因泡水发霉需要翻新(原告只有照片)。2020年7月9日,广东鑫光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粤鑫评(估)字(2020)第Z0031号资产评估报告,御东领岸1栋3单元1101房因水管爆裂造成屋内财物损坏评估价值为34993元,具体损失项目、因浸泡造成的成新率损失、金额:实木门和门套4套、一个大门,共5套:卧室门4扇,56%,7123元;正门1扇,53%,3497元;大理石餐桌1台,56%,1680元;席梦思床铺,无实物,无法认定;衣柜3个:衣柜,40%,2401元;衣柜,40%,1792元,衣柜,40%,602元;实木沙发1套,40%,2400元;实木长茶几1个,40%,1000元;实木方茶几1个,40%,320元;书柜1个,40%,1378元;酒柜1个,40%,400元;电视柜1个,40%,1000元;大床床架3张,40%,3600元;文件资料一批:无实物,无法认定;食品及干货一批:无实物,无法认定;墙壁因泡水发霉需要修复,7800元。原告为此垫付评估费4000元。
2020年8月18日,广东鑫光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发出《关于粤鑫评(估)字(2020)第Z0031号报告更正说明》:1、第3项大理石餐桌我司按照规格为长1.5米,宽0.9米,高度为0.78米测算评估价值,评估报告中录入高度1.078米为笔误,对评估结果不产生影响。2、评估对象第14项增加3张大床床架说明如下:由于现场勘查结束后,原告告知法院其房屋内3个房间的3张床架同样受到损坏,登记过程中有遗漏。而后原告通过法院取得我司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咨询相关处理意见,经查阅现场拍摄照片后,最终确定3张床确有遗漏,故评估结果予以增加。如若各方对上述损坏资产有异议,可以重新约定进行现场勘查。
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与珠海市供水总公司签订了《珠海市供用水合同》,其中约定供水设施管理以结算水表为界,表前由珠海市供水总公司负责管理、维护,表后由原告负责管理、维护。2013年7月15日,原告***向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抄表到户,用水地址为御东领岸1-3-1101。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提供了《珠海市供水总公司设计审查意见书》,证明供水公司于2008年3月11日对涉案小区的供水设计进行了审查,并要求住宅水表须集中安置在水表井内或设备间内,并有照明及排水系统等。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称,御东领岸小区于2014年3月份完成抄表到户,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未正式移交,当时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管理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还称,御东领岸小区直到2019年12月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是泵房钥匙和巡查表,没有移交协议。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提供了华发物业水箱清洗记录表,在上述记录表中有蓄水池(箱)清洗记录,显示御东领岸于2018年9月20日由华发新城四六期管理处对3栋1单元负一楼的蓄水池进行了消毒,清洗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为何正勇。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还提供了其南湾营业厅工作人员戴虹与发华物业部门负责人何正勇于的微信聊天记录,戴虹于2019年5月22日向何正勇发送了华发新城移交资料.docx文件。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称何正勇是华发新城(御东领岸)供水设施移交过程中,华发物业的对接人。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与广东德通水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德通水务有限公司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2019年12月4日,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通知广东德通水务有限公司,将该所已接收的御东领岸小区的泵房与水池管理从2019年12月1日起由该司进行维护。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还称,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将二次供水的电表过户至该所名下。
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称,御东领岸小区抄表到户后已将水表井房的钥匙移交给了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对涉案供水设施应由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负责维护管理。
本院认为:御东领岸小区1栋3单元12层楼道水表井内因铜闸阀脱扣发生漏水,并溢出水表井流入原告居住的1101房,导致原告房屋浸水。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一)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二)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因铜闸阀脱扣的位置在住户结算水表前,故该供水设施应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但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辩称事发时涉案小区的包括涉案供水设施在内的二次供水设施尚未移交,是由小区物业即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对涉案损坏的铜闸阀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因漏水导致原告房屋水浸的责任划分,原告主张的损失与本次漏水导致房屋水浸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受损物品价值认定。
一、关于两被告是否对涉案损坏的铜闸阀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问题。根据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自认,涉案小区于2014年3月份已完成抄表到户。而涉案损坏的铜闸阀位于水表井内,且位于住户结算表前,故根据《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该铜闸阀的维护和管理应由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负责。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虽提供了华发物业水箱清洗记录表中的蓄水池(箱)清洗记录,显示在事发后的2018年9月20日仍由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所在的3栋1单元的蓄水池进行消毒,以此证明涉案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在事发时未移交给该所,仍由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但由于两被告均未能提供涉案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手续,无法证明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移交情况。而根据《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新建住宅的供水应当分户设表计量,达不到抄表到户要求的,不得供水。已建成住宅小区和有住宅功能的楼宇因供水设施原因达不到抄表到户的,必须进行供水设施改造,改造费用计入供水成本。根据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提供的《珠海市供水总公司设计审查意见书》,证实涉案小区是2008年建设的新建小区,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于2014年完成涉案小区抄表到户,可见涉案小区供水设施达到抄表到户要求。另外,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能完成抄表到户,说明其能进入水表井进行抄表,故即使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但其仍可以对水表井内的结算表前的供水设施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并不存在妨碍其履行职责的客观情形。因此,本院认定涉案损坏的铜闸阀应由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
二、关于双方当事人对因漏水导致原告房屋水浸的责任划分问题。原告房屋水浸是因涉案铜闸阀损坏引发漏水,且水表井内的排水系统未能起到作用所致。因此,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未尽维护和管理责任,是造成漏水原因,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对水表井内的排水系统尽到维护责任,导致水表井内积水并溢出后流入原告家中,对原告房屋被水浸起次要作用,对原告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因原告是早上起床时才发现房屋水浸,故水浸发生时原告正在睡觉,不可能要求原告及时发现房屋入水情况及作出处理措施,故原告对房屋水浸造成的损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根据两被告的责任大小,本院确定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承担原告损失的70%,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30%。
三、原告主张的损失与本次漏水导致房屋水浸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对原告损失的认定。原告对其财物被水浸受损的情况提供了照片及视频,珠海鑫光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对受损财物进行了现场勘查,大部分财物均因经过浸泡后出现起泡及变形,故原告主张本次漏水导致其房屋被浸并致财物受损,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珠海鑫光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损失合计34993元,但因墙面修复一项(评估损失7800元)原告已实际修复,并支付了3600元,该修复费应按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另外,对原告的床垫、文件、食品等财物损失,因上述物品均已被原告丢弃,无实物对照,无法直接认定其损失价值,但原告的损失真实存在,故本院酌情支持500元。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财物损失为31293元(34993-7800+3600+500)。
对于原告主张的请假清理现场及和物业、供水公司谈判造成2人误工5天,每天300元计共3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实际发生误工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将来更换家具及重新装修误工2人30天的误工费18000元,及装修时需搬到该小区租房1个月费用5500元,因更换家具的时间原告可灵活安排,并非必然发生的损失,而受损墙面已修复完毕,重新装修并非恢复本次受损墙面的合理方式,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本案系因供水设施漏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并未侵害原告人身权益,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合计31293元,由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承担70%即21905元,由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0%即938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21905元;
二、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93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8元,由被告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拱北供水所负担880元,被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绍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尧敏
卢燕琦